第三十三条

有效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