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审计机关应当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审计中发现的违法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或者阻挠。接受移送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