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五章 审计成果运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