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