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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