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一条有效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商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由经营者或消费者送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提请鉴定者先行垫付。责任明确的,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