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有效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以下简称权益争议)的,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