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不得以牟利或者变相牟利为目的开展评比、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