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消费者组织第三十八条有效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不得以牟利或者变相牟利为目的开展评比、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