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消费者组织第三十三条有效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批准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依法成立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在乡镇、街道、商场、商品交易市场等消费者集中的地方,设立投诉站,方便消费者投诉。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