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八条有效人才、劳务、婚姻、留学、房屋等中介服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服务内容、费用、违约责任等,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从事中介服务,不得向消费者收取约定以外的费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退还服务费用;造成消费者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