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从事修理、加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提供服务,按期交货,保证质量。提供服务时,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价格、期限等情况。

经营者不得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不得虚列修理项目或者谎称更换零部件。

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修,包修责任期不得少于六十日。包修责任期自商品修复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