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七条有效经营者以邮购、电视直销、互联网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并将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等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承担消费者为此支付的通信费、邮寄费等合理费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