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条有效装饰装修业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装饰装修材料、施工时限、施工质量、保修期限、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因施工质量问题或者经营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免费重作、返工或赔偿消费者损失。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二年。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