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九条有效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服务内容和要求。造成衣物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