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一条有效汽车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维护、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失赔偿等事项,建立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服务组织。汽车售出后,主要部件出现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免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