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三条有效提供消费环境和场所的经营者,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或者经营项目,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责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