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二条有效经营者拟订合同格式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合同条款,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提示。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规避责任和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