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一条有效商品质量不合格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要求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应当先行赔偿;不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由销售者向责任方追偿。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或者约定,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服务者应当先行赔偿;不属于服务者责任的,由服务者向责任方追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