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促进就业工作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