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未完成年度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