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立法的计划性,制定本届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组织编制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同意,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