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部分条 文被修改的,必须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应当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