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提出法规案,应当按照制定机关的要求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可以撤回。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