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制定和批准机关及其通过日期,以及法规的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会报》和《南京日报》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会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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