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制定和批准机关及其通过日期,以及法规的施行日期。地方性法规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会报》和《南京日报》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会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