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委员会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