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