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或者三次会议审议后,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废止法规的决定案和其他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案经常务委员会一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