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公布或者举行立法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

各机关、组织和公民对公布的法规草案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收集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

立法听证会由有关委员会组织,具体办法由主任会议制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