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