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员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审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员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