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废止法规的决定案和其他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案,一般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可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款所列法规案或者决定案,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听取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宣读法规草案或者决定草案全文,进行审议。会议期间,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