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根据审议情况,也可以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意见,宣读法规草案全文,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