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说明及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