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十八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