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十七条已废止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