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