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已废止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出的,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不足二十日的,一般列入下次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