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