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或者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