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