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归还被挤占、挪用的资金;

(五)按照会计制度冲转、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六)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