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部门制定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与修复方案,开展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逐步恢复受污染的农业生态环境的基本功能。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治理与修复责任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