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因发生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控制、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及时告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依法接受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