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发生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当地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和应急处理,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