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采矿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式、选矿工艺、运输方式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矸石和废石等污染或者破坏农业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