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农业污染防治/第三节 大气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禁止向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存垃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鼓励对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