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禁止向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存垃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鼓励对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