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水利、林业、供销等有关部门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研究和协调解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