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水利、林业、供销等有关部门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研究和协调解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