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污染农业生态环境。

禁止在农业生产中施用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和矿渣等。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