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农业污染防治/第三节 大气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多种途径,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促进秸秆的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