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农业污染防治/第三节 大气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禁止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排放烟尘、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因超标准排放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治理措施,达标后方可排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