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禁止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排放烟尘、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因超标准排放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治理措施,达标后方可排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