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和处理的主管部门,并采取奖励补贴等措施,因地制宜设置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